关于印发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财行〔2020〕29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,推进规范文明执法,经国务院同意,财政部、司法部制定了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
财政部 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
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(摘要)
章 总 则
生态环境保护、交通运输、农业、文化市场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配发范围
第三章 配发种类\帽类\服装类\鞋类
第九条 帽类,具体包括:
(一)大檐帽(女士为卷檐帽);
(二)大檐凉帽(女士为卷檐凉帽);
(三)防寒帽(布面栽绒、皮面直毛皮)。
第十条 服装类,具体包括:
(一)常服(含上衣、裤子、衬衣);
(二)执勤服(春秋、冬执勤服,含上衣、裤子);
(三)夏装制式衬衣(长袖、短袖);
(四)单裤、裙子;
(五)防寒服(短款、长款)。
第十二条 标志类,具体包括:
(一)帽徽(大帽徽、小帽徽);
(二)臂章;
(三)臂章(硬肩章、软肩章、套式肩章);
(四)胸徽(硬胸徽、软胸徽);
(五)胸号(硬胸号、软胸号);